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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回顾对腹痛未行相关检查,致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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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女,年1月26日出生。年5月27日早上7点半,林某因肚子不舒服到z村卫生所就诊,z村卫生所出具的临床诊断为胃肠功能紊乱、肠痉挛,诊断措施为口服头孢克肟分散片、藿香正气口服液、枫蓼肠胃康颗粒、散装药片(具体药名不详)及外用舒腹贴膏。

林某就诊回家后遵医嘱服用了三餐药,病情不见好转。晚上8时再到h村卫生所就诊,h村卫生所对林某注射了一针(山莨菪碱,具有镇痛作用),林某就诊回家后病情仍不见好转,又呕吐了一次。

晚上11点左右林某到x县医院就诊。原告林某伟向主治医生反应林某肚子疼,大便未通、嘴唇发白、多次呕吐,连喝水都吐。x县医院对林某进行尿常规检查、肝胆脾胰彩超、腹腔彩超,彩超结果显示肝胆脾胰及腹腔内未见异常,x县医院遂对林某的病症诊断为腹痛,开具了2瓶开塞露及一瓶整肠生,在x县医院处使用了一支开塞露,仍没有通便。

x县医院未再对林佳因进行任何的检查或治疗便让原告带林某回家。年5月28日6时许,林某突然不省人事被送往x县医院治疗,到达x县医院时林某已测不出血压、脉搏及呼吸,呈深昏迷状态,双瞳孔对光消失。经x县医院抢救无效,林某于8点15分被宣布临床死亡。

1、x县医院、z村卫生所、h村卫生所对林某的诊疗违反诊疗常规,存在重大过错,该诊疗过错与林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2、z村卫生所对林某的诊疗行为不规范,没有测血压、脉搏,没有进行腹部检查,将病毒性心肌炎诊断为胃肠功能紊乱、肠痉挛,构成误诊、漏诊,同时门诊病历书写不规范。

3、h村卫生所在了解了林某此前所接受的诊疗行为且症状仍没有改善的情况下,仍将林某诊断为胃肠功能紊乱,错误地使用镇痛药,导致林某错过了黄金救治时间。

4、x县医院在年5月27日晚林某就诊时,没有对林某行血常规、粪便常规检查,在林某接受腹部检查时表示非常疼痛,且肝胆脾胰彩超、腹腔彩超无异常的情况下,被告x县医院对林某病情不够重视,未做其他检查即诊断为腹痛,严重违反了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林某未能得到有效的治疗并终致林某的死亡。

1、x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责任比例过高,不应采纳鉴定结论。林某的死亡是自身疾病所致,病毒性心肌炎临床表现不够典型、病情进展迅速,诊治难度大,死亡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是难以避免的。

答辩人对林某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x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以尸检确定的死亡原因来倒推答辩人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不符合临床是从疾病的查体、检验等发现寻找真实病因的诊疗常规规范思维,是对答辩人诊疗行为的过分苛求。

鉴定意见未考虑医院,其医疗水平难以在短时间内对病毒性心肌炎如此严重复杂的病情做出明确诊断并对症处理,医院来说病毒性心肌炎亦是疑难病症。

2、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与数额不合理,应当予以调整。尸体冰冻费应计入丧葬费范围内,不应单列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计入赔偿总额按判决认定的责任比例确定,而非全部由答辩人承担。

林某符合因病毒性心肌炎致急性心功能障碍而死亡。

x县医院对林某的医疗过错系次要责任(参与度建议为25%-35%)。

鉴于庭审中本院已经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z村卫生所、谢某计、h村卫生所、林某渊的起诉,故对被告z村卫生所、谢某计、h村卫生所、林某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作审理。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判决,x县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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