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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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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9号)和《湖北省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等要求,为做好我市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登记范围和管理类别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以下简称年版名录)所有行业的排污单位及其他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其中,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到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并获取登记编号。

二、发证登记时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发放过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见附录)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其中尚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年6月25日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1);其他纳入年版名录及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于年9月25日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其他纳入年版名录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2)。

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请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核发部门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纳入重点管理类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及相关管理工作;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纳入简化管理类和登记管理类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及相关管理工作。

四、申领程序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址:
  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切实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按证排污,落实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对于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或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排污登记表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市局办理

办理地点:市行*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沙洋分局

办理办理地点:沙洋分局环评科、京山分局

办理办理地点:京山市行*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钟祥分局

办理、办理地点:钟祥市行*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屈家岭分局

办理

办理地点:屈家岭分局环评科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

年3月10日

附录


  33个行业包括:牲畜饲养、家禽养殖,制糖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方便食品制造,其他食品制造,乳制品,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酒的制造,人造板制造、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纸浆制造,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煤炭加工(炼焦),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农药制造,合成材料制造,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玻璃制造,陶瓷制品制造,炼铁,炼钢,钢压延加工,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池制造,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电力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境治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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