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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称国税总局应对伪47号文过于呆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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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称国税总局应对“伪47号文”过于呆板


近日,“伪造国税总局47号文”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国家税务总局在证伪时称,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力”。


  根据我国《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8月17日,中国青年报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公安局未果,无法确认此事已进入刑事调查程序。


  “每一个公民都有权报案。”西南*法大学法学院的朱建华教授说,“但是,这个事情的详情是普通公民不易了解的,可能只有国税总局制定*策法规的工作人员知道。所以,最后报案的主体有可能还是国税总局。”


  8月17日,致电国税总局了解事件调查进展,多部电话均无人接听。


  这份文件的全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内容主要涉及年终奖税收方式,发布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


  而国税总局官方站上可查的最新*策公告,是2011年7月29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46号)及解读。


  8月12日,“47号文”由两家会计站率先发布,随后,《广州》、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都进行了相关报道。


  此后,这份仿真度极高的文件广受转载,迅速成为络热点。直到8月15日,国税总局在官方站发布声明,称有人盗用国税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


  此时,距离该文的首次发布,不过两天。


  “这一事件的发酵过程并没有什么新意,是一条经典的谣言传播路线:从论坛发帖开始,经过媒体报道,最终以络转载、微博等形式形成热点。”人民舆情监测室主任舆情分析师庞胡瑞说,国税总局在应对此事时的表现“中规中矩”,应对方式“传统”、“单一”,没有真正回应络民意,对文件内容采取了“回避”态度。


  47号文中,两种年终奖缴税的计算方法最引人注目。有友根据“新的计算方式”做了尝试,发现确实可以避免“奖金多而税后所得少”的情况,这是在文件被证伪之后仍得到很多民众认可的主要原因。


  应该说,社会各界对47号文的关注点已经很快发生了变化:从文件真伪到年终奖的“新缴税方式”,呼吁国税总局不妨“将错就错”的报道也有呈现。


  “络是个累积民意的地方。”庞胡瑞说,针对新的舆情导向,*府部门不但要有倾听民意的姿态,也要有解决问题的实质性回应,“如果国税总局就这个问题进行专业阐释,或给出时间表,那么,在减少误导信息传播时会事半功倍,也会受到民的追捧和称赞。”


  然而,国税总局只在声明中称“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并没有对民众最关心的内容作“深度解读”,不能说“回应了民意”。


  “客观上说,国税总局从辟谣到面对媒体,总的来说是比较积极的。”庞胡瑞说,“但*府部门的辟谣机制过于呆板,国税总局官方站在辟谣时影响力有限,也没有采用与民沟通的主要方式,必然影响传播效果。”本报 李丽 实习生 梅轶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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