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有关部门积极出台*策支持水利改革发展
2011年5月,发改委下发的《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各地按照发改委的有关要求,积极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策。截至2011年底,全国除西藏由各市、县直接执行*策外,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策,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其中,北京、山西、广西、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9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价*策的执行,从此结束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用电或商业用电价格的历史,也使农村供水工程电费支出降低30%以上,工程运行成本平均降低10%-15%。
财*部、水利部:补助中西部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1年12月,财*部、水利部联合印发了《中央财*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中央财*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从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安排。
中央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的县级水利部门或其所属水管单位管理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泵站工程、淤地坝工程,纳入中央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东部地区中享受中西部地区*策的县,也被纳入中央补助范围。视财力可能,加大对*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以及云南省、甘肃省、四川省、青海省等4省藏区的支持力度。
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实施维修养护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重点支出。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和平衡预算。
国土部、水利部: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土地供应
按照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土地供应,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顺利实施,让广大农民群众尽早喝上放心水,2012年2月,国土部、水利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列入县(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农村饮水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原则上使用集体土地,不实行征收,但日供水千吨万人以上饮水项目用地也可实行征收。饮水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
同时明确要求,农村饮水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可由县级人民*府组织,一年一次性打捆,比照单独选址建设用地申报,报有审批权一级人民*府批准;饮水项目用地要严格控制规模,节约集约,并防止以饮水安全为名进行其他项目建设。《通知》还要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饮水项目用地报批具体操作办法,简化报批手续,缩短报批周期。《通知》不仅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用地审批程序上给予了最大程度的简化和支持,确保土地供应,而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利益给予了保障,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