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地"毛家饭店官司"跟踪报道:衢州"毛家饭店"被判侵权
衢州晚报4月21日曾报道了《衢州“毛家饭店”被韶山“毛家饭店”告了》一文,今天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已经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衢州市柯城韶山毛家饭店(以下简称衢州“毛家饭店”)赔偿原告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并停止侵权行为。
加盟3年花费11万
了解到,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的前身是韶山毛家饭店,由曾受到毛主席亲切接见的毛氏家族媳汤瑞仁女士于1987年创办,至今已成为一个著名餐饮品牌。
2003年12月6日,韶山毛家饭店与衢州“毛家饭店”签订了一份“毛家饭店特许加盟合同书”,有效期自2004年3月28日至2007年3月27日止,共3年。在这个期间内,衢州毛家饭店老板毛惠琴在衢州市南区长途客运中心旁享有毛家注册商标专用权。合同书签订后,毛惠琴交纳了2万元加盟金以及3年的商标使用费9万元,共11万元。
侵权1年多赔偿5万
2007年3月27日,该合同3年有效期满后,双方没有继续签订合同,在之后一年多的时间里,韶山毛家饭店发现衢州“毛家饭店”依然在用毛家饭店的招牌。
2008年4月,因为没有签订新一轮的加盟合同及商标使用合同,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把衢州“毛家饭店”告上了法庭,索赔10万元。
9月8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虽然被告毛惠琴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是这并不影响本案的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毛惠琴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毛家”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另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于山 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