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非洲猪瘟病*检测是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年8月2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非洲猪瘟病*诊断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以规范非洲猪瘟病*诊断制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进一步提高非洲猪瘟病*检测结果准确性。
通知中明确要求:自年1月1日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动物检疫或疫病监测、诊断中,对生猪及其产品开展非洲猪瘟病*检测,应当使用已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的非洲猪瘟病*诊断制品,确保检测结果准确。
就当前使用的非洲猪瘟病*诊断制品,通知提出:
1、自年9月1日起,所有未参加或未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试验的非洲猪瘟病*诊断制品,以及通过比对试验但目前未申请注册的非洲猪瘟病*诊断制品,一律停止生产经营。
2、通过比对试验、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批准的非洲猪瘟病*诊断制品,可继续生产经营至年12月31日。
本文对当前非洲猪瘟病*诊断制品的情况进行了梳理,具体如下:
一非洲猪瘟相关诊断制品新兽药注册与文号审批情况
截至年8月31日,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非洲猪瘟病*诊断制品3个,已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的非洲猪瘟病*诊断制品4个。
新兽药注册情况
3个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非洲猪瘟病*诊断制品,涉及研制单位9家,包括:
北京森康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世纪元亨动物防疫技术有限公司
哈尔滨元亨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洛阳莱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森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真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天禾生物技术研究院(珠海)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取得批准文号的非洲猪瘟病*诊断制品
已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非洲猪瘟病*诊断制品产品批准文号的4家生产企业为:北京明日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森康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元亨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青岛立见诊断技术发展中心。
二不同时限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非洲猪瘟病*诊断制品
1、年9月1日后不得生产经营的产品与对应企业
2、年9月1日后至12月31日间仍可继续生产经营的产品与对应企业
3、根据当前注册审批情况,年1月1月起仍可生产经营的产品与对应企业
整理自农业农村部、中国兽药信息网
来源
兽药规范使用
编辑
杨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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