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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13 19:04:00
当前,我市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防控形势严峻,为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阻断病*扩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江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3号)要求,现通告如下:一、全市各商业和服务业经营业主要勇于担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积极服从抗击疫情大局。二、全市农贸市场(活禽销售点、活禽宰杀点继续关停)、生活超市(含水果蔬菜店)、快递业务、餐饮类企业(不能在店内经营、承办聚会聚餐,仅允许提供外卖或配餐服务)、零售药店、农业投入品经营商店、银行网点、生活必需品批发企业,在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后,由业主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地乡镇(街道)或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具备开业条件的可以复工复业;上述重要企业以外的其他所有非生产生活必需的商业及服务企业原则上暂缓复工复业。三、暂缓复工复业的经营业主,须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期间的管理规定和所在地乡镇(街道)的具体要求,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暂缓复工复业的经营业主重新开业经营,需按卫生防疫要求做好防疫措施,并报所在地乡镇(街道)验收合格后,按验收意见确定复工复业时间。四、违反本通告要求擅自复工复业的,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将按照疫情防控期间管控措施从严处理。

江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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