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发展脉络及*策梳理
1、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持续开展流感及相关疾病监测,发现多起病*性肺炎病例,均诊断为病*性肺炎/肺部感染。年1月20以后,新型冠状病*向全国扩散愈演愈烈。
2、年1月23日10:00,武汉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截止年1月24日12:00,湖北武汉、鄂州、*冈、荆门等13个城市相继停运公共交通。
3、国家民航局要求,自年1月24日0时起,此前已购买民航机票的旅客自愿退票的,各航空公司及其客票销售代理机构应免费办理退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截止1月25日21:00,所有发现新型肺炎病例的省份(共30个)均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我国年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5、根据中国旅行社协会发布的消息,国内旅游团队业务和机加酒服务已于1月24日起停止,1月27日之后,包括出境团队在内的所有团队游业务和机加酒服务将全部暂停。游客和旅行社可根据合同和相关法律协商解决后续问题。
春节是旅游高峰期,很多人早在一两个月前购买了机票、火车票规划出境游或跟团游,除了通过航空公司直接购票外,相当一部分人员通过马蜂窝、携程、途牛、飞猪等旅游电商购买。那么问题来了:通过旅游电商购买的机票、参团费等能否获得全额退款?
法律分析
一、对不可抗力的认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次疫情来势汹汹,*府、民航局、铁路等部门等多次下文通知停运停飞,客观上已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局面。且疫情发生在旅行购票订立合同之后,无法预料到此后的疫情及影响范围,这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事件。
实践中,还有外交、旅游、卫生等部门发布的出行“提示”、“提醒”等,能否认定为不可抗力,还需看当地具体*策、影响程度及合同约定,如提供有关旅游目的地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相关国家*府部门公布的警示信息。从我国有关管理部门发布的“提示”、“提醒”、“紧急提醒”来看,包括“注意安全”、“谨慎前往”、“避免前往”等表述,虽然未就风险的性质做出定性,但已经具有明显的“一般严重紧急”层次区分,对纠纷处理和司法实践认定不可抗力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国家、省、市*府,卫生部门(或旅游目的地国家*府及相关部门)的*策、建议提醒视为不可抗力”,在对不可抗力认定不明时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产生不可抗力之后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上述规定可知:
1、不可抗力后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解除合同、免除部分责任、延迟履行合同。只有当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能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及时通知和提供证明的义务。
具体到本次疫情,在民航局、旅游局停飞、停止出境游团队游后,旅客与旅游电商订立的合同显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予以解除。《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因此,因本次疫情发生的合同解除,旅游电商、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当然旅游电商、旅行社应当提供发票、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已经发生不可退还的费用。
延伸阅读:
除了不可抗力解除旅游合同之外,还有人数未达参团约定的,亦可解除合同。《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同条第三款规定:“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旅游电商在管理上应建立两项制度:一是不可抗力信息披露。发生突发事件,企业应统一公开不可抗力的认定和退赔标准,及时告知游客相关*府部门公布的警示信息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老纠纷未解决,新纠纷又不断涌来的困扰。二是主动减轻出国旅游者的损失。能退还旅游者的必要费用,旅游电商要主动与航空、住宿、景区等履行辅助人联系,帮助游客积极争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简介
王云霞——创始合伙人、律师
教育背景:经济法学硕士
擅长业务领域:公司治理、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民商事诉讼
荣誉称号:南京市雨花台区第十八届人大代表、雨花台区妇联副主席(兼职)
第四届镇江仲裁委仲裁员
年度南京律师业第五届十大优秀业绩奖
-年度南京市十佳青年律师、优秀青年律师
年度南京市业绩突出奖、优秀法律文书奖和社会公益优秀奖
年度江苏省优秀民商事法律意见书一等奖
年度优秀法律顾问业务大奖
年度优秀商业交易(非诉讼)业务大奖
年度江苏省律师行业优秀*务工作者
年度江苏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员
代理多家公司股权激励项目专项顾问,对公司股权激励制度方案设计及相关合同起草审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专业能力;承办多个并购重组、投融资项目,帮助各大公司完成企业并购、投资融资、企业重组,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的风险和损失。常年担任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地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单位的法律顾问,为多家单位起草、审查、修改法律文件,并按行业惯例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为企业融资、股权纠纷、公司治理等方面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与相关*府、发改委等机关单位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府城投企业融资、合规性审查提供法律意见。
(本文转自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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